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30-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虎。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佟庆安。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1)衡桃执字第530-6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5月21日续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轮后续查封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因查封的上述房产已于2013年1月5日依法拍卖成交,买受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将成交款交至本院。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已归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的续查封;解除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的轮候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