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6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p×××××/鲁p×××××(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山东省聊城市至松阳县,途经上松线82km长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速失控驶入左边车道,在82km+600m路段弯道发生挂车向右倾覆,并砸压正常行驶在右××××号手扶拖拉机,在此过程中,坐在鲁p×××××号车上副驾驶室座位上的李甲见状打开车门跳车逃生,被倾覆的挂车车厢及所载货物砸压而当场死亡。经松公(交)认字33112482013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甲、丁某无责任。经鉴定,李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及四肢严重创伤死亡;鲁p×××××/鲁p×××××(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转向系统及轮胎(事故前)技术状况良好,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良,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车速约为102.46km/h;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鲁p×××××/鲁p×××××(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上交事故预交款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110接警记录单、公安某某管某某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磅单、诊断证明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良的机动车操作及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叶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伟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