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牛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某,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遵化市。现羁押于河北冀东第五监狱1监区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梁玉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敖绮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