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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98号

张厚红诉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厚红,于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何厚红,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于国辉,住双辽市卧虎镇。张厚红诉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国辉偿还何厚红化肥款1589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国辉现无执行能了,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次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铁铮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