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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6-2号

李东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正兰,李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6-2号申请人时正兰,又名时玉兰,女,汉族,1931年10月7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东风,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人时正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东风的银行存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平德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赵克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