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6-2号申请人时正兰,又名时玉兰,女,汉族,1931年10月7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东风,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人时正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东风的银行存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平德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赵克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