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634号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4层4020室。法定代表人章军华。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81494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81494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万一千四百九十四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逢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