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410-3号原告田家明。被告徐栋。被告徐国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2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明诉被告徐栋、徐国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栋、徐国远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