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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464号

李献民与梁金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献民,梁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李献民(又名李现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立保(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金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民诉被告梁金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民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金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献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民撤回对被告梁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献民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孔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