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李国江,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维伟,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维超,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江诉被告王维伟、王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以被告王维伟、王维超不继承其父王广有的财产,也不承担王广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国江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