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调确字第535号

杨淑华、蒋伟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华,蒋伟毅,张春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535号

申请人:杨淑华。

申请人:蒋伟毅。

申请人:张春蓬。

委托代理人:应建权。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淑华与申请人蒋伟毅、张春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淑华与申请人蒋伟毅、张春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3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蒋伟毅、张春蓬应赔偿给杨淑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150元,除已支付的18150元,余款2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杨淑华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旻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