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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

高丽军与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丽军,陈彬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高丽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彬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军诉被告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丽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丽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