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高丽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彬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军诉被告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丽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丽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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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军与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高丽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彬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军诉被告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丽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丽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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