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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152-1号

被执行人李春连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臣,唐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臣(又名王清晨),男,195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唐新平,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新平于2012年11月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唐新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新平之妻李春连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