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臣(又名王清晨),男,195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唐新平,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新平于2012年11月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唐新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新平之妻李春连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