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海盐县通元镇顶尖服饰厂宿舍楼三楼南面第一间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涛某农业银行卡一张,后至海盐县通元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款,因密码错误而未能取得。2、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至海盐县通元镇顶尖服饰厂宿舍楼三楼南面被害人李某、司某、董董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70元。3、2013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至海盐县通元镇利民网吧4楼1号被害人孙某租房,采用拉锁等手段入室,窃得清华紫光牌yk-158c型电视机(15寸)1台,价值人民币266元。4、2013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至海盐县通元镇顶尖服饰厂宿舍楼一楼楼梯口,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停放的金田牌cb125t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浙f×××××)1辆,价值人民币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孙某、董某、李某、司某、冯某的陈述,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短信照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5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齐 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琴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