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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417号

原告李飞与被告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飞,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417号原告李飞被告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月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