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河清。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汉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郊区,身份证号码:×××8385。被告郑益丰,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39。第三人徐国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071X。第三人张双伍,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23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汉强、被告郑益丰、第三人徐国华、第三人张双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80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朔霖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