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棋,男,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大荔县石槽乡孙家村二组。被执行人杨菊红,曾用名杨红,女,生于1987年4月13日,汉族,住本市蟠龙镇车家寺村17号。本院在执行孙永棋与杨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1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8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118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前还48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35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还3500元及诉讼费88.5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引社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