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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47号

陈靖与曹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1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靖,曹晓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47号

原告:陈靖,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曹晓好,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诉被告曹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靖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靖承担。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