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47号
原告:陈靖,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曹晓好,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诉被告曹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靖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靖承担。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