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韩五彬,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陶青平,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改娣,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韩五彬诉被告陶青平、刘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改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当移送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陶青平的住所地在安阳县永和乡,根据合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刘改娣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改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志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