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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53号

王冀民与李国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冀民,李国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冀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居民。被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栗文祥,经理。被告濮阳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金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冀民与被告李国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冀民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冀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0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王冀民负担。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