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冀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居民。被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栗文祥,经理。被告濮阳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金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冀民与被告李国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冀民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冀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0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王冀民负担。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