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门第泽,男,汉族,1940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贺宏斌,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门第泽与被执行人贺宏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0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门第泽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62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9月9日,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3521元。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缴纳6000元款项。当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下余款项清偿完毕。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本院遂以(2011)雁民执字第011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门第泽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贺宏斌的相关执行线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2013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宏斌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29107元。6月25日,本院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3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同月24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048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