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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李某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受理原告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自称妨害已排除,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遂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元

代理

审判员  杨 奎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