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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807-5809号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807-580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罡。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代表人罗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0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0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99-201号确定: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对电视剧《奋斗》、《叶问》、《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元(三案各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三案各50元);

三、如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营业部名下的存款1215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