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55号
原告:祁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
被告:田某,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田某、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某、田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田某某、田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同合
审 判 员 谢某平
代理
审判员 梅 辉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