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55号

原告祁某诉被告田某、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祁某,田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55号

原告:祁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

被告:田某,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临淮岗乡。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田某、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某、田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田某某、田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同合

审 判 员  谢某平

代理

审判员  梅 辉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