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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执民字第145号

朱支森与方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支森,方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朱支森。被执行人方美珍。本院在执行朱支森与方美珍(2010)台天执民字第145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人朱支森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