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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民与被执行人刘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民,刘福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福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玉民与被执行人刘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民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福军履行给付4.088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信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