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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5号

XX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

原告XX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曾广春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巫翼常、刘蓉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年初,被告张军以投资公司急需资金为由,欲向原告XX借款1000000元,并保证在半年之后全部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XX同意借给被告张军800000元,并于2011年4月3日将人民币800000元转入被告张军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军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XX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被告张军归还原告XX借款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军负担。被告张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张军系朋友关系。2011年,原告XX与被告张军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张军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800000元。2011年4月3日,原告XX通过招商银行将800000元转账给被告张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军未能归还借款,原告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军归还借款8000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招商银行客户回单、招商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张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的保护。依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XX要求被告张军偿还借款80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XX偿还借款800000元。如被告张军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由原告XX垫付),由被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广春

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

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