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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48-4号

李延锋与霍开新、刘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延锋,霍开新,刘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4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锋,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霍开新,男,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刘齐云,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延锋与霍开新、刘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霍开新、刘齐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延锋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1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对上述债务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还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案件执行费594.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偿还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的承担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二被执行人之子霍国宝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延锋据此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延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延锋撤回对被执行人霍开新、刘齐云的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霍开新、刘齐云及担保人霍国宝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延锋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