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2年12月4日因本案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宋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0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煜、
书记员胡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宋某伙同夏某甲(已判决)于2005年6月至12月间交叉结伙,采用撬锁方式,先后在聊城城区盗窃作案9次,其中被告人夏某参与9次,价值17600元,被告人宋某参与2次,价值3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6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夏某、宋某伙同夏某甲在东昌府区古楼北路东“某海鲜馆”门口盗窃连某甲一辆米黄色银豹125型摩托车,价值1320元。2、2005年7月份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夏某、宋某伙同夏某甲聊城市城区西环南路路东“某饭店”门口盗窃李某甲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1680元。3、2005年6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某甲在聊城市香江二期市场西经五街某门口附近盗窃郭某甲红色隆鑫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870元。4、2005年8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某甲在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场路“某快餐”门口盗窃刘某甲红色众星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5、2005年10月份一天晚6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某甲在聊城市开发区脑科医院西边一旅馆门口盗窃李某乙嘉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60元。6、2005年阴历11月底的一天晚8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夏玉辉在聊城东昌府区县医院对过“1-2元超市”门口盗窃朱万明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940元。7、2005年12月10日左右晚7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某甲在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路北“某公司”门口盗窃李某丙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840元。8、2005年12月份一天晚6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某甲在聊城闸口南步行街路北“某店”门口盗窃王某甲黄色安琪儿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90元。9、2005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某甲在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盗窃张某甲豪爵125型太子式摩托车一辆,价值27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夏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连某甲、郭某甲、刘某甲、李某乙、朱某甲、李某丙、王某甲、张某甲的陈述、同案犯夏某甲、董某甲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夏某对被告人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宋某对盗窃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断线钳照片、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接受刑事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夏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成信
审 判 员 史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