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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644号

李代恩与李勇、唐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代恩,李勇,唐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代恩,兴安二中老师。被告李勇,兴安二小老师。被告唐桂玲,兴安县溶江镇初级中学老师。委托代理人宾灵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恩与被告李勇、唐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恩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恩撤回对被告李勇、唐桂玲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代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安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