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2号
原告:袁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徐明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梅乐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