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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袁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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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2号

原告:袁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徐明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梅乐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