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1426-2号
原告:乔小妮。
被告:孔璐。
被告:徐飞。
被告:泗水云佳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妮与被告孔璐、徐飞、泗水云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为查封被告的财产,案外人梁小波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同意将自己所有20万元存款为原告乔小妮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乔小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梁小波在中国银行23×××25帐户上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