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40号原告巨野县顺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孙纪宪,经理。被告郓城宏鑫面粉厂,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于海洋。
原告巨野县顺航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郓城宏鑫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郓城宏鑫面粉厂返还其面粉款346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