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石家庄鑫达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火车站立交桥北三角村北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被告伏祥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鑫达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伏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鑫达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