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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30号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新朝、朱友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邓新朝,朱友忠,丁小荣,张双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河清。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新朝,男,户籍地址:广西兴安县。身份证号码:×××0351。被告朱友忠,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三灶湾垦区,身份证号码:×××5717。第三人丁小荣,男,户籍地址:广西兴安县。身份证号码:×××071X。第三人张双伍,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23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新朝、朱友忠,第三人丁小荣、张双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98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德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代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