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葛坤林。被告顾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坤林与被告顾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坤林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坤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葛坤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冒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蓉蓉 关注公众号“”
葛坤林与顾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葛坤林。被告顾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坤林与被告顾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坤林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坤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葛坤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冒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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