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电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延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志雄。
被告:广州日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樊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子公司诉被告照明有限公司、广州日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咏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