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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123号

刘全培、刘全芝与阳光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丽、黎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全培,刘全芝,阳光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丽,黎远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刘全培,男,生于1947年2月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其柏,(原告刘全培之子)。原告刘全芝,女,生于1951年12月14日,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胜美,女,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陈丽,女,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被告黎远青,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培、刘全芝诉被告阳光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丽、黎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培、刘全芝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培、刘全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