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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字第0048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纪建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纪建庭,男。被执行人魏晓晓,女。被执行人张晗晗,男。被执行人魏晶晶,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170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纪建庭、魏晓晓、张晗晗、魏晶晶、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执行证书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2013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