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纪建庭,男。被执行人魏晓晓,女。被执行人张晗晗,男。被执行人魏晶晶,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170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纪建庭、魏晓晓、张晗晗、魏晶晶、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执行证书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2013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