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叶。被执行人张月胜。被执行人于春垒。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叶、张月胜、于春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52号执行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