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54号
原告:印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印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北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