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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54号

印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印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54号

原告:印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印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北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