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67号原告安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任建平,男,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靖,女,无业。
原告安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辉、被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平、李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5月中旬,开始和被告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对原告仍有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2012年5月中旬,因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原告搬离双方共同生活的住处,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夫妻之间都有磨合过程,因其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在家庭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发生,原、被告应在共同生活中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培养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本人亦表示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且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勇安
代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