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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55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长平、朱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长平,朱长福,朱连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长平。被执行人朱长福。被执行人朱连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长平、朱长福、朱连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1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