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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确民初字第01031—1号

原告黄晨曦与被告确山县三里河乡赵庄村曹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1031—1号原告黄晨曦,男,201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黄义详,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系原告黄晨曦之父。委托代理人王英,女,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黄晨曦之祖母。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三里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确山县三里河乡赵庄村曹庄村民组。负责人张梅,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该组组长。

原告黄晨曦诉被告确山县三里河乡赵庄村曹庄村民组(以下简称曹庄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黄晨曦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王红伟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