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商初字第0433号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王家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单成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成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