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1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
李某某诉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1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