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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11号

李某某诉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1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