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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06号

张三保与贺于信、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三保,贺于信,孔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张三保,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贺于信,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孔云,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贺于信、孔云银行存款9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