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156号
原告:杨发求。
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海丰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求与被告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邹建祥
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
代理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