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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曾秋飞不服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飞,商城县卫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初字第26号原告曾秋飞,杏田家私业主。被告商城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徐迪,局长。

原告曾秋飞不服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对其作出的商卫公罚字(2012)第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即向原告送达商卫公罚字(2012)第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原告于2013年8月8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秋飞(杏田家私业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波峰

审判员  戴承芳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