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46-1号原告金森华,居民。被告万足良,居民。被告刘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森华与被告万足良、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森华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森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金森华负担。
审判员 唐谊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