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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204-2号

李文治、李桂芬等与林彦辉、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204-2号

原告:李文治。

原告:李桂芬。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主炳坤,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彦辉。

被告:李明。

被告:魏宁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广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治、李桂芬与被告林彦辉、李明、魏宁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治、李桂芬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宁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治、李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治、李桂芬撤回对被告魏宁宁的诉讼。

审判长  朱金池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