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204-2号
原告:李文治。
原告:李桂芬。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主炳坤,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彦辉。
被告:李明。
被告:魏宁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广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治、李桂芬与被告林彦辉、李明、魏宁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治、李桂芬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宁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治、李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治、李桂芬撤回对被告魏宁宁的诉讼。
审判长 朱金池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